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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申报重点注意事项

    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和资质规范施行意见》规则:


    1.单位工程未竣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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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成绩查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则: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隶属设备的制作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3.超越时限的工程成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规范》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请求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成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成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检验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规模的工程成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成绩申报的,不查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规模。)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成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施行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制作师、不具备注册制作师资格、超越注册制作师执业规模执业或违背有关规则一起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成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成绩申报。


    7.集体建筑(无论根底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成绩查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成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成绩查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出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撤消资质,其相应工程成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成绩申报。


    10.工程成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成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成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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