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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一、总 则


  (一)本标准中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承担过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上的民用建筑或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上的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且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 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 乙级


  可承担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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